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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章不了了之 (求点推收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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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于斧头既是属于武器的十八般兵器【十八般兵器,泛指多种技艺,其内容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其名称,始见于元曲。近代戏曲界有人称之为刀、枪、剑、戟、斧、钺、钩、叉、鞭、锏、锤、挝、镋、棍、槊、棒、拐、流星十八种兵器。】里面的一种,但是斧头同样属于木工的工具。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工匠总是少不了。

    对于古时候来说,木工明显是一个重要工种。

    而对于古时候的木工来说,斧头可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可是,如果因为统治者的刀具管制,木工没有斧头这种必不可少的工具,木工还能怎么样干活?

    没有木工,很多事情都是做不了。

    怎么办?

    还是让他们成立行会吧?这样由行会进行管理自然就万无一失。

    毕竟,与其他的劳动人民比较,木工还是属于高收入阶层。

    而且,即使是一个小范围的木工行会成员参加了造反,也可以以连坐【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1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2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3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 ,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组织,例如说:“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凡是大夫以下,“当伍及人”,都应该编入“伍”的户籍,一人犯罪,“当坐伍人”(《秦律?法律答问》)。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画策篇》);又说“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当做“逃”)而轻(当作“刭”)其四人”(《境年篇》),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逼迫其他地方的木工行会成员组成斧头军攻击那些参加造反的木工行会成员。

    因为,只要这些没有参与造反的木工行会成员解决了那些参与造反的木工以后,这些没有参与造反的木工行会成员就没有了罪责,否则这些没有参与造反的木工行会成员也是可能受到严苛的处罚。

    如此双管齐下,参与造反的木工行会成员极其稀少。

    如此一来,木工便是成为了可以合法拥有武器……斧头的特殊团体。

    这也是木工行会之所以被叫做“斧头帮”的由来。

    和有着真刀实枪的“斧头帮”对着干,拿着棍棒就是武器的……无论是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还是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都是没有这个胆量。

    不过,“惹不起躲得起”吧??

    因此,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和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都是心照不宣。

    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和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继续胡吃海喝一会儿,除了留下了几个兄弟监视以外,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和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其他人都是灰溜溜返回了各自的根据地去了。

    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和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先前的计划,就这样不了了之。